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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检察院:支持起诉让“赶时间的人”跑出“暖滋味”
  • 发表时间:2025-05-13
  • 文章来源:晋城长安网

外卖骑手被撞伤致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却以“职业伤害属免责条款”为由拒赔,陵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近日,陵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6万元。

2023年11月,张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在订单配送中与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后前往医院就诊治疗,被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2024年3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张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职业伤害;2024年9月,经伤残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张某某所在的外卖平台为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新职伤骑手综合险”,保单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金赔付最高限额为60万元。张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伤残赔偿,该保险公司却以其属于职业伤害,符合保单约定的免赔条件为由拒赔。

“明明是平台强制投保的保险,自己却因不了解条款而被拒之门外。”张某某回陵川县疗养期间,向陵川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查发现,实际投保人张某某因其不直接购买保险,对保险条款内容掌握得不全面、不细致,对免赔条款并不清楚。“新职伤骑手综合险”系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合同特别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未被加黑加粗以引起注意,也未向张某某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确认为职业伤害为免除赔偿情形,排除了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有违公平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张某某因在订单配送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十级伤残,属于涉案保险责任范围,其起诉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4年12月,陵川县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张某某起诉某保险公司赔偿伤残保险金的决定,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劳动者的尊严,不仅在于每一份付出被尊重,更在于权利受损时能被及时托住。”陵川县检察院将持续聚焦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充分发挥职能,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创新服务举措,让“赶时间的人”跑出“暖滋味”。

来源:山西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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