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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帮个忙”到“共同被告”,签下借条你就入局了
  • 发表时间:2025-05-21
  • 文章来源:晋城长安网

生活中,“帮朋友顶个名”

“走个流程”的请求屡见不鲜。

人们总以为,

借条不过是金钱往来的形式凭证,

却往往忽视其背后的法律效力

“借条可以随便签字吗?”

——这个看似简单的疑问,

实则是一个关乎法律风险

与人性博弈的问题

一起来看

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林林有事急需5万元周转,他自己有一辆白色轿车登记在小强名下,于是林林提出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案:由小强以车主身份出具借条向老刘借款,就用这辆车作为抵押。

当时林林信誓旦旦地保证:“钱我来还,你只是帮忙走个流程。”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小强为老刘出具借条并载明:今借到老刘现金5万元整,现将白色轿车做抵押,期限为两个月。之后车辆也交付给出借人老刘。

然而,这笔看似简单的借款从一开始就埋下了隐患。5万元借款既未进入小强的账户,也没有转给林林,而是在林林要求下直接转给了林林的舅舅。

之后,老刘联系不上林林,而且由于车辆没有办理抵押手续,老刘的债权无法通过抵押权实现,于是将林林、林林的舅舅及小强等人诉至法院。

林林没有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林林的舅舅认为,这笔钱是林林支付的石料货款,并不是借款,不应由自己偿还。

小强在庭审中坚称自己“从头到尾没摸到过一分钱”,是“帮林林顶了个名”,并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老刘,只是签了借条,然后把车放在那里,和自己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借条、原告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实际由林林向原告老刘借款,并指示将该款项打至林林舅舅账户,且由林林支付利息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林林应当归还原告借款及约定的利息。

对于小强的责任,法院认为,小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车辆登记所有人,自愿以借款人身份出具借条,并交付抵押物车辆给原告老刘,应认定其出具借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即便其未实际使用借款,仍需对案涉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林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老刘借款及利息,被告小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泽州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樊晓霞

债务加入作为《民法典》新增的债的承担方式,指的是第三人通过明确表示或实际行动,自愿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成立债务加入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债务人和第三人要达成共同承担债务的协议;其次,第三人必须通过语言或行为清楚表达还钱的意愿。特别要注意的是,法律并不要求第三人实际拿到或使用借款,重点在于他是否明确表达了“愿意还钱”的意思。

本案中,小强虽然没直接拿走或使用这5万元借款,但他以借款人身份写借条、抵押车辆的行为,已经充分说明他愿意和林林一起还债。这种法律后果的产生,本质上是对民事主体行为外观主义的尊重——当第三人主动介入他人债务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时,即使他心里认为“只是帮忙”,也不能否定债权人基于他的行为产生的合理信任。

司法实践中,因“人情帮忙”引发的债务纠纷非常多。比如有人碍于情面帮亲友在借条上签字,有人只是陪人办借款手续却被写成共同借款人,还有人误以为抵押车辆只是“暂时帮忙保管”。这些案件的共性在于,行为人往往低估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严肃性,误将“签字”等同于“见证”,将“抵押车辆”等同于“暂时保管”。在无法探查当事人的内心真意的情况下,法律只能通过当事人的外在客观行为推定其意思表示。因此,即便小强再三强调“钱是林林用的”,其出具的借条的行为仍被认定为同意债务加入这一意思表示的外在行为体现。

法官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民事主体在参与借贷活动时要注意三点:第一,签字要谨慎,任何涉及权利义务的文件都要仔细看内容;第二,要分清“担保”“见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别用“借款人”“担保人”这类模糊说法;第三,如果确实要帮助别人,一定要签书面协议明确责任范围,并保留资金往来、实际用途等证据。切记只有把法律意识融入人情往来,才能在维系感情和保护自己权益之间找到平衡,不让好心帮忙变成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来源:泽州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主办:中共晋城市委政法委员会

联系方式:0356—219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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