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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电诈帮凶!法官以真实案例解读新规
  • 发表时间:2025-08-06
  • 文章来源:晋城长安网

近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信息网络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由此衍生出大量黑灰产业及上下游关联犯罪,严重威胁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引发广泛关注。

8月4日上午,法治专栏节目——《公平的声音》,邀请泽州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秦靖远和法官助理贾锦朝做客直播间,结合新规,深入剖析了两起涉信息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件,为公众敲响警钟。

节目一开始,秦靖远首先介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后,秦靖远和贾锦朝通过两起同涉“两卡”(电话卡、银行卡)犯罪,但定罪量刑不同的案例进行以案说法。

轻信“刷分”贷款  公司账户成电诈资金池

2024年的一天,小李在刷抖音时结识了一名陌生网友,对方以炒股内幕消息为诱饵,诱导小李下载股票软件并充值。小李起初小额充值获利并成功提现,随后加大投入,累计充值二十余万元,盈利三十余万元后却无法提现,且网友失联,小李这才发觉被骗并报警。警方侦查发现,被骗钱款流向武汉某公司对公账户,法人为凌某。

经传唤调查,凌某称其为办理贷款,将公司的对公账户交由陌生网友刷信用分。该账户接收多名电诈被害人转账流水达110余万元,并被犯罪分子线下提现。

凌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并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认为,该案件是典型的因成为电诈“帮凶”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凌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名下公司的对公账户交由他人使用,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金额达到110余万元,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最终被告人凌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秦靖远说道,根据最新出台的意见,该案例的情形符合《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准确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兼职陷阱牵出“取现”团伙  五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刑

2025年暑期,大学生小张为找兼职贴补家用,通过网上招聘信息添加招聘者微信,对方以缴纳押金为由,诱导小张多次转账共计3万余元后失联,小张发觉被骗并报警。

警方调查发现,被骗钱款转入原某银行卡。原某明知上线要求接收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组织韩某、李某等四人通过收取多人银行卡,将电信诈骗钱款线下提现并交给上线,五人累计接收150余万元,获利34000元。

警方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五人刑事拘留,经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涉及“两卡”犯罪,他们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提供刷脸验证服务,根据其主观明知和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综合考量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轻重,对于在犯罪中仅协助、配合组织者转移赃款,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被告人,处于犯罪链条的末端,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其他法定条件,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情节,判处原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贾锦朝介绍,该案例的情形符合《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准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办案机关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涉“两卡”案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准确定罪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节目最后,贾锦朝提醒广大听众,“帮信罪”并非遥不可及,贪图小利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为他人提供转账“便利”,看似轻松获利,实则沦为网络犯罪“帮凶”。大家要时刻提高警惕,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切勿因“人情”或“蝇头小利”心存侥幸,以免害人害己、身陷囹圄。

来源:晋城综合广播《公平的声音》栏目、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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