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乡村发展越来越好,国家政策持续为乡村发展注入动力,支持农村把地种活,种出效益。于是有些外村人乃至城里人也将目光投向了村里的土地,想承包下来种点果蔬、经济林等。这本是好事,能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可万一土地被征走了,钱该怎么分?本案正是外迁人员承包的林地被征收征用后因补偿款分配引发的一起纠纷。
基本案情
老张原本祖祖辈辈生活在村里,后来老张长大有出息了,考到市里面参加工作,户口也随即迁到了市里。2002年,已过不惑之年的老张得知村里有承包荒山拍卖活动,遂积极参与并竞拍成功,与村里签订了《荒山拍卖合同书》,承包了村里1000亩的荒山,承包期30年。老张承包后对荒山进行植树造林,并在2006年办理了林权证。2009年,村里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决定对本村包括原告在内承包的林地进行重新确权分配,原告不同意重新分配结果,但案涉林权证也未注销仍在老张名下。
2018年,某风电公司拟在村里开展风电项目。经省林业厅同意,征收征用了村里的千亩林地做风力发电项目,并将相应的林地补偿款、林木补偿款、安置补助费补偿直接转给了村委会。
2023年,老张得知自己的土地也被征收征用了,多次与村委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风电公司要求支付补偿费,村委被列为了第三人。
案件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林木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本案中老张依据承包合同进行植树造林,且有林权证相佐证,可以证明案涉林木归老张所有,故林木补偿费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应当归老张所有。
关于林地补偿款,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规定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制度,家庭承包体现了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性质,而其他方式的承包则体现了社会化、市场化经营的特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一章中,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其他方式的承包”一章中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家庭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占用时承包人依法可以获得相应补偿,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补偿则需要依据双方的书面约定。因老张系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其和村委在合同中并没有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老张的书面约定,故老张主张案涉林地补偿费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且老张还是有稳定收入的机关离退休人员,林地补偿款该归村集体。
关于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的目的是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解决的是因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只能补助给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安置补助费的权利主体为家庭承包方式而失地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并不存在因土地被征收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问题,也不需要进行相应的安置,本案中原告并非需要安置的失地农民,其基于土地被征收而发生的损失,可以通过领取林木补偿费的形式得到填补,安置补助费理应归村集体所有。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有效平衡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本集体成员权益及外来投资者权益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合同效力不因身份受限”“补偿性质决定归属”的核心原则,为解决同类纠纷提供了参考标准,对规范农村土地或林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普遍的参考价值。
来源:沁水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