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遭遇背叛,情感的重创还未愈合,却发现家庭财产也悄然流失……面对婚外情带来的残酷现实,法律将如何守护无辜者的权益?
近年来,在家事审判案件中因婚外情导致的财产纠纷案件数量有所增加,这类案件情理与法理交织,处理难度较大,对家庭关系的破坏尤为深远。近日,泽州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张青青应邀参加《公平的声音》栏目,结合一起典型案件,解析在配偶一方发生婚外情并擅自处分财产的情形下,法律如何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背叛的代价”不由无辜一方承担。
案件回顾:丈夫去世后,原配发现惊天秘密……
A女士与B先生于2004年登记结婚。2024年,B先生不幸去世,A女士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丈夫自2021年起便与C女士保持着不正当关系,二人甚至从2022年开始长期同居,A女士陷入了深深的痛苦当中。
更令A女士震惊的是,B先生在数年时间里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再加上价值4000余元的首饰和代为偿还的2000元,累计向C女士支出总额约48万元。法院同时查明,C女士在此期间曾向B先生转账共计7万元,两人在共同生活时也存在互相负担日常消费的情形。
A女士最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C女士返还所受赠与的全部财产。
法理剖析:赠与行为为何无效?
《民法典》1043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B先生向婚外异性赠与财产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B先生基于维持不正当关系目的所作的赠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B先生持续、大额地将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畴,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严重侵害了配偶A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
因此,B先生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C女士基于该无效行为所获财产,依法应当返还。
裁判逻辑:返还金额的认定方式
法院在裁判中并未简单支持全部返还请求,而是对款项性质进行了细致区分。在确认B先生向C女士支出总额约48万元并扣减了C女士向其转账的7万元的基础上,对剩余款项性质的界定:大额转账、红包、首饰及代为还款被认定为赠与,该赠与无效应予返还;双方互相负担的日常消费,属于非法同居期间的开支,未纳入返还范围;另外,扣除了B先生本人在非法同居期间应负担的个人生活费用。经最终核算,判令C女士向A女士返还31万余元。
延伸情形分析
若C女士主张其不知B先生已婚,或辩称所涉款项来源于B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是否会影响裁判结果?
张青青解释道:即便C女士确属“善意”、所赠财产确系B先生婚前个人财产,若其赠与目的系为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该行为同样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张青青在节目中表示,这个案例带给大家的启示远超个案本身。它看似是判决C女士返还一笔钱,但其背后,折射出的是法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守护,是对合法婚姻关系和家庭财产秩序的有力维护。它明确传递出:个人的“自由”不能建立在对配偶权益的侵害之上,情感的“任性”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行使。
对于当前可能面临类似困境的听众,她建议应保持冷静,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同时,宜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及诉讼程序。必要时,可依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防止财产被进一步转移。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司法裁判在救济权利、定分止争的同时,也承载着引导社会风尚与价值取向的功能。节目最后,张青青提醒大家,维护夫妻忠诚,保障财产权益,树立优良家风,不仅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位公民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是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我们应善用法律护航生活,以责任守护家庭,共同弘扬新时代的文明风尚。
来源:晋城综合广播《公平的声音》栏目、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