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能顶半边天!”这一句豪迈之语,形象刻画和印证着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治担当。
今年,陵川县检察院在办理离婚纠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民事支持起诉案中,发现存在针对妇女的家暴行为。
“除具体诱因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环境性因素缺失导致了案件的发生呢?个案发生的背后是否存在共性问题?”疑问在该院检察长李九红脑海中产生。
“反家暴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对及时发现和干预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权益等具有积极的作用。”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部分村(社区)存在未将反家庭暴力内容纳入村规民约的情形。随后,该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辖区内近3年来涉家暴报警信息和制发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案件材料,并调阅百余份村规民约文本,发现县内5个乡镇、117个行政村(社区)的村规民约存在反家暴内容空白。
《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调解、化解家庭矛盾纠纷,协助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工作;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应当包括反家庭暴力的内容。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修订负有法定指导职责,未落实反家暴内容属于履职缺位。”6月中旬,陵川县检察院向5个乡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预防工作职责,指导辖区内村(社区)对村规民约进行修订完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村规民约,切实保护妇女群体合法权益。
8月下旬,陵川县检察院开展“回头看”评估整改情况,收到检察建议的村(社区)已完成村规民约修订,新增反家暴内容,并已公示生效。
来源:山西日报、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