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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吐槽、抖音曝光,你的“维权”可能已侵权
  • 发表时间:2025-10-22
  • 文章来源:晋城长安网

500人的微信群里吐槽邻居,算不算侵权?抖音上发布“曝光”视频,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消费者差评商家却被反诉,边界到底在哪里?

近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耿雨微走进晋城综合广播《公平的声音》栏目,就互联网平台名誉侵权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为群众提供了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用的维权指南。

如今微信、抖音、微博等网络平台已成为人们分享生活、获取信息、沟通联络的重要工具。耿雨微说道,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我们在指尖轻点、信息发送的那一刻,就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一句不当的言论、一段未经核实的视频,都可能像一把利剑,刺伤他人,同时也可能让自己陷入法律纠纷。

什么是名誉权?耿雨微解释道,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用更通俗的话讲,就是保护我们的名声不受非法贬损。

案例一:微信群里的“气愤吐槽”,引来赔偿

张女士和李女士是同小区的邻居,因孩子之间的摩擦产生矛盾。张女士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在500人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多次发布信息,称李女士“生活作风不检点”“经常在小区里搬弄是非”“素质极低”,并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词汇。这些言论迅速传播,给李女士造成极大精神压力,影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李女士将张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在成员众多、具有公共属性的微信群中,公开发布侮辱、诽谤性言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降低了李女士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其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在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数千元及维权合理支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微信群并非“私密空间”,它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在群里“吐槽”甚至辱骂他人,同样构成对他人名誉的公开侵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抖音上的“曝光视频”,惹上官司

小王和小刘曾是商业合作伙伴,后因利益分配问题分道扬镳。小王为“出气”,在自己拥有数万粉丝的抖音账号上发布了一段精心剪辑的视频,配文称小刘是“诈骗犯”“老赖”,并使用了小刘的真实照片和姓名。视频发布后,点赞、评论和转发量迅速增长,许多不明真相的网友对小刘进行“人肉搜索”和网络攻击。小刘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将小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在用户量巨大的网络平台上,公然发布指控小刘涉嫌刑事犯罪的失实信息,并使用侮辱性词语,其行为已超出正常批评和监督的范畴,构成诽谤和侮辱,严重侵害了小刘的名誉权。法院判决小王立即删除视频、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小刘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抖音、微博等公共社交平台影响力巨大。为了泄愤或博取眼球,随意发布未经核实、带有侮辱诽谤性质的内容,尤其是涉及他人违法犯罪等严重指控时,其危害性更大,法律后果也更严重。

案例三:消费者网上“维权”反成侵权

小张在某商场购买一部手机,后认为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款,商场则认为其交付的手机没有质量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小张通过“抖音”“朋友圈”等平台发布“某商场为黑心商家”“某商场店大欺客”“售卖假货拒不处理”等内容。该内容评论区出现“他家竟然卖假货”“没想到商场是这样,再也不去了”等负面评价。

后商场将小张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与商场的买卖合同纠纷尚在处理期间,小张未经核实,在互联网平台发布上述内容,主观上具备侵害该商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降低了该商场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其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耿雨微进一步分析道,网络平台侵犯名誉权有以下典型特征:一是发表不当言辞公然贬低他人人格;二是捏造传播虚假事实毁坏他人名誉;三是未经同意披露隐私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而微信群、抖音等平台,即便看似“熟人圈子”,只要具有不特定成员参与的公共空间属性,在其中发布侵权内容就满足“公开性”要件。

节目中,耿雨微还澄清了一些常见误区:

“转发不到500就没事”? 这是混淆了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界限。转发500次是诽谤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之一,但民事侵权的核心是“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所以只要不当言论造成实际损害即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就可能构成侵权。

“我吐槽的是事实算侵权吗”? 需要明确的是,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舆论监督且有事实依据,才可能不构成侵权。如果出于泄愤捏造事实,或者用侮辱性语言陈述所谓“事实”,依然可能违法。

作为普通网民,我们该如何避免在网络上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呢?耿雨微提出几点建议:

谨言慎行,尊重他人:网络发言也要恪守底线,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使用侮辱、谩骂、贬损性的语言。

事实为准,不传谣言:对于未经核实的信息,尤其是可能对他人产生负面影响的“爆料”“内幕”,要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更不随意转发、评论。

理性表达,就事论事:在表达不同意见或进行批评时,应对事不对人,客观陈述事实,避免进行人身攻击或贴负面标签。

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在按下发送键之前,不妨想一想,如果自己是那个被评论、被指责的人,会是怎样的感受?

一旦遭遇网络名誉权侵害,耿雨微提醒大家要记住以下维权关键:

及时取证,截图保存侵权内容、发布者信息和传播数据;

明确管辖法院,可在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依法主张权利,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耿雨微最后提醒大家,微信群的聊天记录能成呈堂证供,抖音的发布记录可追溯源头。互联网给了我们表达的便利,但自由的前提是尊重他人权利。希望大家从自身做起,依法上网、文明上网,指尖有责任,发言先思量,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健康、有序、和谐的网络空间。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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