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下午,晋城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召开。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郝玉震出席发布会。人民法治网、山西法治报、晋城市融媒体中心等媒体记者应邀出席。

发布会上,晋城中院刑一庭庭长范建华、审监庭副庭长李海霞、行政庭副庭长郭永会、执行局局长翟涛涛分别就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领域的入选案例,介绍了十大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目录
案例一:恶意欠薪获刑案
案例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危险驾驶案
案例三:医疗机构虚构治疗项目骗保案
案例四:新业态用工关系认定案
案例五:劳动者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当获得经济补偿案
案例六:4S店错误解读国家政策造成消费者损失需担责案
案例七:婚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认定无效案
案例八:外卖小哥“新职伤”保险获赔案
案例九:以虚假材料冒名登记公司依法撤销案
案例十:司法助力“拆新露旧”,全面保护“千年古堡”案
“今天发布的十大案件,正是过去一年晋城法院工作的缩影与成果。” “这些案件类型多样、覆盖面广……对弘扬法治精神、引领社会风尚、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郝玉震在主题发布中,重点介绍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过程和典型意义。他指出,这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从全市法院2025年度审执结的55000余件案件中,经层层把关、严格筛选,最终由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记者提问环节,各发布人围绕记者提出的“‘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主要区别”“‘执行不能’案件后续恢复执行机制”“平台经济背景下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理念”“当前刑事案件总体审判态势”等热点问题,积极回应了媒体关切。
“一个典型案例,胜过一打判决书。”郝玉震在回答提问时表示,晋城法院将持续加大典型案例培树力度,对具有典型性、规则空白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深度打磨、反复淬炼,让每一个案例都成为经得起推敲的法治样本。他还谈到,晋城法院将案例宣教融入日常,线下开展旁听审判、“法律三进”等活动,线上依托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推送“深活兼具”的普法融媒产品,用鲜活的案例让法治精神如春风化雨,悄然融入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

01、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被告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为被告人王某吉)承包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将工程劳务分包,并约定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然而,被告单位在施工期间长期拖欠工资,截止2024年年底,共拖欠115名工人工资总计256万余元。经工人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先后两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但其收到后仍拒绝支付其中100名工人的193万余元工资。经审计,被告单位共收到工程款50653万元,支出各项费用后,账面应结余3583万余元,具备支付工人工资能力而拒不支付。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吉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且已将资金交至专用账户并取得部分工人谅解,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王某吉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体现了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是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重要保障,它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生计和整个社会的稳定。本案的判决,通过对用工单位及负有直接责任的“决策者”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坚实保障,传递了任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的强烈信号。这一裁判结果,既为心存侥幸的用工主体划定了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警示其必须恪守契约精神,将保障劳动者薪酬置于经营活动的核心位置;同时,也为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注入了信心,确保他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劳动报酬。案件的有力办理,对于构建诚信、稳定的劳动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具有积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02、案情简介
A石油公司与B水泥矿山工地签订柴油供应协议后,指派下属C加油站负责将柴油运输提供给B水泥矿山工地,C加油站站长黄某某具体负责柴油运输任务,柴油销售量计入C加油站的绩效,作为黄某某的薪酬考核。为节省运输成本,黄某某让其丈夫余某某购买二手车辆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改装,在车厢内非法加装自制的储油罐、抽油泵、加油枪等设备,安排未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的余某某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往B水泥矿山工地运输柴油。2022年6月开始,余某某驾驶该改装的车辆,沿长陵公路、长平公路,绕道数个村庄,每三天左右往B水泥矿山工地运输柴油,每次运输300升至500升不等。2023年10月20日12时许,余某某将柴油运输至B水泥矿山工地,往工地的机械设备油箱内罐装柴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擅自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案件事实、情节等因素,考虑到二被告人各自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典型意义
危险驾驶罪不仅限于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严重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同样可能触犯刑法。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予以修正,明确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犯罪范畴。柴油属于国家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物品。本案二被告人非法改装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柴油,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危险,最终被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一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各类危险驾驶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全面认识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边界,推动形成自觉遵守交通安全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良好社会风气。

03、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某医院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及其子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他人在医保报销限额及住院天数内,为患者组合不合理治疗项目,并指使医院法定代表人郜某某在病历上代签主治医师姓名,通过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共计23万余元。案发后,李某某、李某将骗取的医保基金全额退缴。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达到巨大标准,均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系主犯,李某、郜某某系从犯。三人均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据此,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李某、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保基金的典型案件,医保基金是保障群众就医权益的民生底线,具有专款专用的法定属性,不容任何形式的非法侵害。被告人李某某父子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他人虚构治疗服务项目、伪造病历签名,通过虚假治疗的方式套取医保基金,不仅严重侵蚀医保基金安全,损害广大参保人的共同利益,也严重破坏医疗服务市场正常秩序。本案中,法院依法对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予以严惩,有力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基金安全、保障民生权益的坚定决心。这一裁判也警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严守医保基金使用红线,强化合规管理;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医保管理制度,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共同守护好医保基金安全。

04、案情简介
某物流公司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包括物流服务及餐饮配送服务。其与某外卖平台合作,承包了高平市区域内的配送业务,并设立了服务部。袁某自2020年12月5日起通过某外卖平台APP上接单,在高平市区内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工作期间,袁某加入了由某物流公司工作人员管理的多个微信工作群,公司通过群聊为其安排工作任务、管理考勤、注意事项,并对其进行包含全勤奖、排名奖、扣款等项目的绩效考核。报酬由某物流公司统计后,通过第三方公司按月发放,名目为服务费,但实质由计件提成、各类奖励及扣款构成。后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袁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某物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外卖骑手与区域承包商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公司通过微信群对袁某进行工作安排、考勤管理和纪律约束,体现人身从属性;其统计并决定劳动报酬构成,该报酬为袁某主要收入来源,体现经济从属性;袁某从事的配送服务系公司主营业务组成部分,体现组织从属性。综上,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要件,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判后区域承包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进一步强调,认定劳动关系应综合考虑配送工作是否为企业经营有机组成部分,劳动者是否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劳动过程中受企业管理控制程度及劳动报酬的组成、获取方式等因素,对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平台经济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常常引发争议。本案中,法院未拘泥于用工形式,而是聚焦用工关系的实质进行审查,重点考察平台是否对劳动者实施实际管理、报酬发放方式、工作内容是否属于业务组成部分等实质要素。判决明确指出:即便通过APP派单、线上考核,只要企业实施了劳动管理,掌握了报酬决定权,就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本案裁判精准回应了平台经济中隐蔽用工的认定难题,为新就业形态背景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清晰的审查路径。这一裁判结果既保障了新就业形态下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引导平台企业规范用工模式,促进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05、案情简介
晋城某劳务派遣公司与郎某签订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将其派至某县某公交公司担任司机,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合同履行期间,郎某两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及乘客受伤并造成车辆受损,此外郎某多次在驾驶车辆中违规抽烟、看手机。2024年12月29日郎某被第三人某县某公交公司停班,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2025年2月10日某劳务派遣公司向公司工会委员会征求意见并获得同意单方解除与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某劳务派遣公司未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向郎某送达。
郎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万余元人民币。某劳务派遣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郎某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某县某公交公司将其退回某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案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不属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具有独立的责任形式,并非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对于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因严重违反劳动制度,被用人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主张系违法解除并请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法院认为该主张缺乏依据,未予支持。本案裁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各项劳动纪律,履责尽职,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裁判结果,既维护了用人单位正常的管理秩序,也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与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之间的平衡,有助于引导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06、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份,原告吉某欲购买车辆,向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咨询购买荣威i5车辆事宜,期间原告吉某被告知报废原告之前购买的新能源车辆并购入荣威i5燃油车可以得到15000元的国家购车补贴,经多次沟通确认,被告公司员工向原告吉某做出承诺:“那个补贴我确保一定能到您账上,到不了账上的话,我们公司给您承担。”后原告吉某将原有的新能源车辆报废,在被告公司处购买了荣威i5燃油车。后吉某申领国家补贴未通过,故原告吉某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损失15000元。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承担损失15000元,被告公司抗辩称被告公司是按国家政策向原告解读,后因申请补贴失败导致的原告损失与被告无关。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文件均明文载明是在2024年4月24日《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文件基础上提高了购车补贴标准,对能够获取补贴的车辆类型始终未做变更。即购车获得国家补贴的条件始终为:1、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2、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原告报废其新能源乘用车辆后购买燃油乘用车并不在补贴范围内。上述国家政策颁布时间均早于案涉纠纷发生时间,被告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对专业领域的政策获取应比普通消费者更具优势。被告公司对于购车补贴条件的解读应从国家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上做通俗意义上的正确理解,该理解的偏差不能超出普通公众对汉语文字的解读偏差范畴,但被告公司在不了解、不清楚国家政策的情况下,贸然对原告吉某宣称报废新能源乘用车后购买燃油乘用车可以获得国家补贴,并做出拿不到补贴,被告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承诺,从而影响了原告吉某的购买决策并造成损失,存在过错,对此被告公司应按当时所作承诺向原告吉某履行义务,赔偿原告吉某损失15000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部分汽车销售企业及销售员工为了提升销售业绩,夸大政府对汽车品类购买消费的补贴力度,甚至在对消费者推介时开展与政府政策原意相悖的错误宣传,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本案提示,企业在宣传解读政府补贴政策时,应从国家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出发,作出符合普通公众理解范畴的正确解读;若因错误宣传导致消费者受损,企业应在错误宣传的过错范围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07、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婷与谢某州系夫妻关系。2024年11月,谢某州去世后,谢某婷发现谢某州自2020年11月起与被告李某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同居。在此期间,谢某州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购买贵重物品等方式,支付李某共计53万余元。2025年3月,谢某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谢某州与李某为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为返还全部赠与款项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谢某州在与谢某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李某为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谢某州向李某为发送红包、转账及购买的首饰等均系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财产的赠与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又侵害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赠与款项应予返还。因谢某州与李某为非法同居时间较长,期间有其个人消费及生活支出,法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酌情进行了扣减,最终判决谢某州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李某为返还谢某婷31万余元。
典型意义
夫妻互相忠实,是婚姻家庭稳定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要求。本案明确认定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无效,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的维护,有力保障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有效回应了社会公众对司法保护婚姻财产权益的普遍期待,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判决通过对双方往来账目的精细核算,审慎扣减了合理支出部分,实现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个案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对同类赠与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08、案情简介
张某某系一名外卖骑手,其所在的外卖平台在某保险公司为张某某投保了“新职伤骑手综合险”。张某某每天必须通过外卖平台向保险公司投保后才可以接单,该保险的起保时间为第一次接单时间,止保时间为次日1:30分,保额为60万元,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致残的,可按伤残等级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
2023年11月,张某某在配送订单时与刘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张某某骨折,张某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确认张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职业伤害。
张某某向某保险公司理赔,某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张某某属于职业伤害,符合保单约定的免赔条件,拒绝理赔,张某某诉至法院。审理中,检察机关亦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新职伤赔偿系新就业形态下的职业伤害保障,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保险并不冲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到职业伤害,既有权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亦有权依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主张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张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障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某保险公司负有向张某某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投保时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义务,故某保险公司抗辩的免责条款对张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某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身的赔偿义务,对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60000元。
典型意义
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提供了新的就业选择,这些劳动者在从业中面临发生交通事故等较高的职业伤害风险,但传统工伤保险常因劳动关系难以认定而覆盖不足,国家推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旨在解决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该部分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本案裁判具有示范意义,明确新职伤险与意外伤害保险虽性质不同但亦不冲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生相关职业伤害,既有权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又同时有权主张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同时,本案裁判还提醒:保险公司应诚信经营,依法合规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告知义务;平台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职业伤害保障;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也应当密切关注自身权利保护。本案的审理与相关制度的探索,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新就业群体保护的高度重视,有助于织密职业安全网,让劳动者更安心工作。

09、案情简介
2008年,宋某某在贺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身份证登记注册了某贸易公司,将贺某某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后宋某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4年,贺某某收到税务部门的短信,提示其名下有公司被列入非正常户管理,可能影响其名下其他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纳税信用评定。贺某某遂以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某行政审批局申请撤销该公司登记。某行政审批局经调查决定不予撤销。贺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贺某某既未实际出资亦未实际参与某贸易公司的经营,且无证据证明贺某某知道宋某某借用其身份证系用于注册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对该公司的登记申请虽已尽到了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但因该公司系宋某某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登记的,登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依法应予撤销。该商贸公司目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有未完结的税务事项,全部撤销该公司的设立登记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判决撤销将贺某某登记为某贸易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行政登记行为。
典型意义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对于申请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虽极大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事项,但也存在部分行为人借此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甚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极大扰乱市场秩序,也影响了被冒用身份信息人员的合法权益。法院审理认为,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即使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但由于公司注册申请材料不具有真实性,登记部门根据虚假的申请材料将被冒名人登记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在查明确实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注册公司的情形下,依法撤销将被冒名人登记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行为,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案情简介
阳城某古城是太行山麓一座唐初建置、明筑城寨的古城堡式村落,城内现存多处明清古建筑群,有“中国乡村第一城”之称,被评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为破解村内多处明清古建筑群长期缺乏修复资金难题,推动古村落可持续发展,某村委会拟依托其在某集团公司持有的集体股权,争取合理分红收益,专项用于古建修缮与民生改善。但因长期未能掌握企业经营及分红情况,村集体权益难以有效实现。2023年初,村委会向阳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集团公司提供相关财务资料,以便厘清应得分红比例,保障后续资金筹措工作依法推进。
裁判结果
诉讼过程中,双方矛盾比较尖锐,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将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组织多轮协调沟通,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最后依法判决支持了村委的诉讼请求。判决并非终点,而是实质性解纷的起点。宣判后,法院并未止步于“案结事了”,而是将“政通人和”作为更高追求,敏锐洞察诉讼背后关乎古堡保护与村民福祉的深层诉求。本案诉讼的根源在于村集体想通过增加分红改善民生、修缮古城的福祉诉求与企业以做大做强为核心的发展理念之间的冲突,若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古堡保护,也会影响企业自身经营发展,更将波及当地经济发展、乡村振兴与文化遗产保护大局。为妥善化解矛盾冲突,阳城法院始终牢记“为大局服务”的职责使命,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寻解决问题的新思路,联合当地党委政府召开专题协调会,共同研判矛盾症结与发展出路。经深入调研发现:村内部分新建民房违规搭建,严重遮挡原有明清建筑,破坏历史街区肌理,“新压旧”、“新遮旧”现象突出,已成为制约古堡整体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键瓶颈。在此基础上,法院提出“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惠民生”的化解思路,积极引导双方跳出零和博弈,寻求共赢方案。最终,法院促成双方达成“纠纷化解-资金筹措-古建修复-民生改善”的一揽子和解协议:村委会不再申请强制执行判决款项,而是由某集团公司出资对村内尚未开发的古城区域实施“拆新露旧”工程。通过该方案,共计拆除遮挡古建的违建面积4300平方米,被长期遮挡的9处明清古建筑重现明清肌理。至此,这起困扰双方许久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村集体资金、拆迁补偿、村民福利等多种矛盾也在萌芽阶段迎刃而解,实现“一案结多案了”,为下一步古堡开发利用和旅游业蓬勃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诉源治理、执源治理的决心和成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紧扣服务大局这一根本任务,将个案处理融入当地经济发展、乡村振兴与文化遗产保护大局,护航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典范。案件处理过程中,阳城法院没有拘泥于“就案办案”,而是自觉践行“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要求,透过诉争表象,深刻洞察到若双方争执不休,不仅鳞次栉比的村居将持续遮挡古堡面容、破坏历史风貌,更将阻碍当地经济发展与村民收入提升,因此法院干警以古村落保护开发为方向,积极引导各方在互谅互让中寻求最大公约数,最终促推某村委与某集团公司达成由企业出资“拆旧露新”的和解方案,不仅有效盘活了千年古村落资源,激活了历史文化遗产的经济社会价值,更让村民在古建保护中获得了实实在在的拆迁补偿与福利改善,村民集体经济收入不断增加。这一实践不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为司法服务保障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与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可资借鉴的“阳城样本”。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