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溯:一审弃权,二审突袭
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源于晋城某公司与前员工宋某之间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明确告知其有权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并应按时出庭应诉。
然而,该公司在收到材料后,既未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书面证据,也未派员参与庭审,在一审阶段完全放弃了陈述、举证、质辩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依据原告宋某单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前,该公司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后,事情却出现了转折——该公司当庭提交了一份此前从未出现的书面材料,该材料直接关系到双方劳动关系的核心事实,足以影响本案的关键认定。

法院判决:采纳证据,同时训诫
经审查,该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虽已逾举证期限,但与本案基本事实认定存在直接关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审法院依法采纳了该证据,并据此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
针对该公司逾期举证的行为,法院在作出改判判决的同时,依法作出《训诫决定书》,对其不当诉讼行为予以严肃训诫。事后,该公司负责人主动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悔过书》,承认自身行为不当,表示“完全接受法院训诫,并就此致以诚挚歉意,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并此诚信参与诉讼活动”。

法官提醒:程序公正,诚信诉讼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样重要。”承办法官指出,本案虽因新证据改判,但该公司在一审中消极应诉、二审搞‘证据突袭’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逾期举证,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诉讼原则,浪费司法资源,损害诉讼效率,法院因此在改判的同时依法予以训诫。
法官特别提醒,当事人应当积极、及时地履行举证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除证据可能不被采纳外,还可能面临训诫、罚款等司法惩戒。
案件结果虽因新证据而逆转,但训诫决定明确宣告:在法庭上,尊重程序就是尊重法律。任何“临时抱佛脚”的诉讼行为,即便可能影响个案,也难逃程序审视。唯有诚信诉讼,方是维权正道。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