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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穿“合法收购”谎言 ——沁水县检察院以完整证据链破解“零口供”盗窃案僵局
  • 发表时间:2026-04-02
  • 文章来源:晋城长安网

“电缆是我花钱收的!”“我是被打后被迫承认的!”讯问室里,陆某某和岑某某拍着桌子喊冤,口径出奇的一致。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这起盗窃案,刚上手就陷入“零口供”僵局。2025年9月9日至11日,该两名前科累累的犯罪嫌疑人深夜流窜至多个建筑工地,盗窃价值数万元的施工电缆,却始终否认盗窃事实,谎称电缆系“合法收购”,还虚构遭受刑讯逼供的事实,妄图干扰案件办理。面对棘手的“零口供”案件,沁水县检察院以证据为核心,通过精准引导侦查、整合证据链条,成功打破僵局,依法推动案件定罪追诉。

证据拼图 “无声线索”撕开嫌疑人伪装

面对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刻意伪装的态度,承办检察官坚持“以证据为中心”的原则,摒弃对口供的依赖,将目光聚焦在卷宗中的“无声证据”上,细致梳理出3条关键线索,撕开了嫌疑人的伪装。

其一,高速轨迹“钉死”作案行踪,排除合理怀疑。承办检察官顺着案发时间线,全面排查作案现场沿线高速卡口监控,发现各卡口清晰记录了作案车辆在案发时间段往返作案工地的完整行驶轨迹。车辆号牌、驾乘人员特征均清晰可辨,直接锁定二人与作案现场的关联,打破其“未到过现场”的潜在辩解。

其二,称重数据“戳穿”谎言,间接印证运输赃物事实。检察官敏锐发现,作案车辆经过高速卡口的称重数据存在明显异常:去程时,车辆载重几乎可忽略不计,真是“身轻如燕”;返程时,车辆载重却突然“体重”暴增,增重数值与被盗电缆的实际重量高度吻合,形成“空车前往、载赃返程”的完整逻辑闭环,间接证实二人运输被盗电缆的犯罪事实。

其三,销赃过程锁定铁证,呈现作案链条。根据废品收购站经营者证言,二人出售电缆时神情慌张、执意收取现金,且无法说明电缆来源。检察官同步调取收购站监控视频、现场照片,完整还原交易全过程。视频中显示的电缆截口参差不齐(系暴力剪断),且电缆型号、外观与被盗工地报案信息完全一致,成功构建起“作案—运输—销赃”的初步证据链条,为后续突破案件奠定坚实基础。

检察引导  补充侦查织密定罪“证据网”

针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合法收购”“刑讯逼供”两大虚假辩解,承办检察官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双管齐下、精准发力,一边戳破虚假辩解,一边补齐证据短板,通过检察引导侦查,让证据链条更加严密、无可辩驳。

检察官严格审查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全面核查讯问程序的合法性,仔细比对讯问时间、地点、方式及同步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发现讯问过程全程规范、合法,无任何刑讯逼供迹象,彻底戳破二人虚构的辩解,扫清案件办理的障碍。

结合现有证据存在的短板,检察官精准制发补充侦查提纲,为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导航定向”,每条提纲均直击要害:一是调取作案车辆沿途民用监控、工地外围隐蔽摄像头,完整还原犯罪嫌疑人运输被盗电缆的全程路线,进一步强化行踪关联性;二是核查二人所称“购买电缆”的交易对象、资金流向、货物来源,逐一核实后发现其所述均无任何证据支撑,彻底揭穿“合法收购”的谎言;三是对被盗电缆与收购站收购的电缆进行同一性鉴定,从物证层面强化关联性,实现“物证到人”的闭环;四是补充收集收购站经营者关于交易时二人的言行举止、电缆包装等细节证言,进一步印证二人销赃时的慌张状态及电缆的非正常来源。

通过检察机关的精准引导,一条条证据环环相扣,织成一张牢不可破的“铁证网”。

法庭指控  直击要害推翻无罪辩解

2026年3月4日,案件进入庭审阶段,陆某某、岑某某仍拒不认罪,辩护人当庭提出无罪辩护,坚称二人系合法收购电缆转卖,试图动摇案件定性。承办检察官沉着应对,结合全案证据展开针对性辩论,层层直击核心疑点推翻无罪辩护:二被告人始终声称电缆系花钱收购,却无法提供收购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所谓“合法收购”无迹可查;二人对电缆收购时间、地点、价格等关键来源信息的供述,前后说辞无法自圆其说,明显刻意编造事实;二人作案时携带电子秤,却在所谓“收购”后未称重,反而直接估价现金交易,违背废旧物资收购的行业常理,结合其出售时神情慌张、仅收现金的行为,足以印证其明知是赃物仍运输、销赃的主观故意。同时,检察官当庭出示高速卡口轨迹、称重数据、收购站监控视频及同步录音录像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二被告人“深夜作案—运输赃物—仓促销赃”的全过程。

3月17日,沁水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分别依法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判处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一万元。

来源:山西法治报、沁水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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