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不可触碰的民生底线。然而,竟有人利欲熏心,用酱猪肉冒充酱牛肉欺骗乡邻。近日,沁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用酱猪肉冒充酱牛肉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依法被追刑责,为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经营行为敲响警钟。
2022年,曾在餐饮行业打工的张某某回到老家,发现一款酱猪肉色泽红润、肉质紧实,外观和口感与酱牛肉极为相似,但成本却低了一大截。嗅到“暴利商机”的他,瞬间动起了以假充真的歪心思——专门从外地批量购入这款低成本酱猪肉,在店内堂而皇之地当作“酱牛肉”叫卖。靠着“亲民价”,小店迅速积攒人气,不少村民慕名而来。
纸终究包不住火。2025年6月,沁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餐馆在售的“酱牛肉”开展随机抽检。经专业机构动物源性成分检测鉴定,送检样品均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最终证实所谓“酱牛肉”实为酱猪肉。
市场监管部门当即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并依法传唤张某某到案。面对确凿证据,张某某对其长期用猪肉冒充牛肉销售牟利的事实供认不讳。
今年3月,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沁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严格依法审查全案证据,围绕进货来源、微信聊天及转账凭证、销售记录等关键线索逐一核查固定,依法剔除事实不清的部分,精准认定涉案犯罪金额,为案件准确定性量刑奠定基础。同时,检察官向张某某充分释法说理,详细讲解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危害及法律后果,引导其认清错误、真诚悔罪。在检察官的教育引导下,张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5万余元。
4月17日,沁水县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沁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张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食品安全无小事,违法必究不手软。”沁水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持续聚焦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严惩危害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结合办案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餐饮经营者严守行业底线、诚信守法经营。
来源:山西法治报、沁水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