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岑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26年3月17日,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数万元的建筑工地电缆被盗案作出一审判决。尽管两名被告人自始至终拒不认罪,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
2025年9月,沁水县多个建筑工地接连发生施工电缆被盗案。一夜之间,多处工地刚铺设不久的电缆不翼而飞,不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还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很快锁定了有多次犯罪前科的陆某、岑某二人。经查,二人早有预谋,驾驶一辆面包车,趁着深夜工地值守薄弱之时,携带作案工具流动作案。他们将县电业局用于工程建设的整根电缆分段剪断,盗窃电缆100余米,得手后立即驾车逃离现场,连夜寻找销赃渠道。
为尽快将赃物变现,二人驱车一路向西前往陕西境内,先后辗转两处废品收购站。第一家废品收购站老板见二人深夜匆匆赶来,神色慌张,出售的电缆崭新且无正规手续,当即察觉这电缆线来路不正,果断拒绝收购。碰了钉子的二人并未收手,继续驾车寻找下家,最终在另一处废品收购站将盗窃的电缆低价变卖,非法获利2.8万元。
陆某、岑某被抓获归案,但二人始终拒不认罪,辩称所售电缆是自己花钱合法收购的。在审查逮捕阶段,沁水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决定从海量电子数据中找出蛛丝马迹,让无声证据“开口说话”。检察官仔细排查案发时段道路沿线监控视频,发现了作案车辆往返各个工地的完整轨迹,且驾乘人员的体貌特征与陆某、岑某高度吻合;陆某、岑某驾驶作案车辆前往沁水时,车辆的载重几乎为零,返程时车辆重量大幅增加,增重数值与被盗电缆重量高度吻合。同时,废品收购站经营者的证言,证实被盗电缆的型号规格与工地报案信息完全一致。
2025年10月28日,沁水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陆某、岑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完善关键细节证言。12月24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逐页审查讯问笔录、全程核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规范合法的办案程序,彻底戳破二人所谓“遭刑讯逼供”的谎言。
经该院提起公诉,2026年3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上,陆某、岑某仍拒不认罪,辩护人当庭提出无罪辩护,坚称二人系合法收购电缆转卖。“被告人始终无法提供任何合法收购的交易凭证、转账记录或出售人信息,前后供述矛盾,且深夜异地变卖全新电缆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废品回收行业的正常交易习惯。”公诉人结合全案证据展开辩论,并结合在案证据,完整还原二人深夜流动盗窃、跨省销赃的犯罪全过程,用客观证据驳斥无罪辩解。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已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对二人的无罪辩解不予采信,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沁水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