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城城区警方经深挖细查成功办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1名,及时消除了一起重大经营风险隐患。
事情要从今年3月份说起。任某某是一名煤炭交易中间人,为了促成一单400万吨煤炭的买卖,该需验证投资方的真实资金情况。按理说,走正规流程核验即可,但任某某却选了一条“捷径”……
3月12日,任某某使用提前伪造的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和煤炭贸易部部门印章,分别加盖在伪造的煤炭购销合同和收款通知书上。随后,他指使赵某某携带这些伪造的文件,前往该集团运销分公司,交给投资方白某某。

一套流程走下来,看似“天衣无缝”,但白某某拿到合同后并没有轻信,而是进行了核实。经核查,合同和收款通知书均为伪造,白某某当场拒绝履行协议,并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接相关线索后,办案民警迅速展开调查。通过对合同来源、盖章流程和相关人员逐一核实,很快查清了任某某伪造印章的违法事实。在证据面前,任某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目前,违法行为人任某某因伪造印章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1. 公司印章是企业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凭证,受法律保护。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公司印章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法律追究,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2. 从事居间、中介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通过合法途径核实合作方资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3. 企业在签订重要合同时,应当对签约方资质、印章真伪、授权文件等进行必要审查,防止因审核不严引发经营风险。
4. 如发现伪造印章、虚假合同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晋城公安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