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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行为的通告
  • 发表时间:2025-09-25
  • 文章来源:晋城长安网

阳城县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平安原野—2025”专项行动部署,依法打击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我县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阳城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平安原野—2025”专项行动,依法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鸟类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社会要树立生态文明新风尚,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安全意识,树立爱护鸟类和保护野生动物意识,营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

二、本通告所称野生鸟类资源,是指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的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以及其他所有的野生鸟类。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杀害鸟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使用毒饵、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等工具以及国家、省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工具猎捕野生鸟类,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鸟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交易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或者商品交易等经营者,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五、全面禁止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餐饮服务从业者不得提供含有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菜品,不得为食用非法购买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条件。

六、依法打击无繁育许可证、超许可范围繁育、繁育档案造假、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标识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窝藏、包庇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包庇破坏野生鸟类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八、敦促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凡主动投案并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九、鼓励公众举报: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猎捕、贩卖、交易、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依法惩处。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356-4233110

                      阳城县公安局  

                         2025年9月23日 

来源:阳城公安微信公众号

主办:中共晋城市委政法委员会

联系方式:0356—219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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