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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陈岭社区:挪地降音量,让广场舞更精彩
  • 发表时间:2025-09-12
  • 文章来源:晋城长安网

“我们劝说了几次都不管用,请咱们社区的工作人员来管管吧!”近日,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陈岭社区网格员马琦收到辖区商户李女士的求助。

原来,近期以来,每天上午8点到11点多,一群广场舞爱好者就在自己办公楼前跳起舞来,音乐声过大,严重影响了她和同事们的正常工作。

之后,马琦立即联系该辖区物业负责人常经理,到现场了解情况。果然,阿姨们正兴致勃勃地跟着节奏舞动。一听要来“协调场地”,一位阿姨情绪激动地说:“我们在这跳舞犯法了吗?老年人就不能有点娱乐吗?”

“跳舞不犯法,可是如果影响别人生活,成了噪音污染,法律也不允许!”马琦笑着接过话。面对困惑抗拒的阿姨们,马琦和常经理耐心做起解释工作。阿姨们跳舞的这块场地,距离商铺很近,过大的音乐声确实已经影响其他人的工作。同时,这块地目前已经划线,成为停车位,车来车往也很容易发生危险。“咱们也支持大家健身娱乐,但是不能咱们开心别人不高兴呀,别因为这点小事弄得不愉快!”马琦笑着和阿姨们说。

反复劝说和解释中,阿姨们态度缓和下来也纷纷表态:“远亲不如近邻,咱们大家都互相体谅点。”最终,她们主动退至车位外侧的步道,并将音响音量调到最低,尽量不影响他人。

广场舞是许多老年人锻炼身体、社交互动的重要方式,值得尊重与支持;而居民对安静生活环境的需求也同样值得被重视。如何平衡双方利益,不仅考验社区管理的智慧,也需要每一位市民的包容与配合。“沟通与理解,永远是化解矛盾的‘金钥匙’。”马琦表示。


“噪音”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第六十五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六十六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来源:晋城政法微信公众号

主办:中共晋城市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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